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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奕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 告 郭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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