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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63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林俐欣
被告
郭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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