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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童威齊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告
丁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71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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