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970號
- 原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訴訟代理人
- 童威齊
- 訴訟代理人
- 林鴻安
- 被告
- 丁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71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