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王璽睿
- 被告
- 潘煒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基小字第210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9,015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5% ② 8,169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7% ③ 2萬7,077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 ④ 3,451元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