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106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黃新岳
- 被告
- 黃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