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212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智
- 被告
- 張菡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