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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5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賢
被告
劉育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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