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587號
- 原告
-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光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儒祥
- 被告
- 花汎諦香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花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6,342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