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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6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翁銘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暉閔即德克堡國際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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