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0號
- 原告
-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胥宏達
- 訴訟代理人
- 殷萬賜
- 被告
-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8,125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