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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0號

債務不履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胥宏達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被告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8,125元,及自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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