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75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訴訟代理人
- 葉家威
- 被告
- 王藝叡(原名王上允)
-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