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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975號

返還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告
王藝叡(原名王上允)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A 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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