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梅淑
- 當事人陳龍勝即曜勝影視館、鮑安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調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陳龍勝即曜勝影視館 相 對 人 鮑安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惟被告設籍在台北市○○區○○街00號4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又依卷內資料,查無兩造有約定債務履行地為本院管轄區域,亦未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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