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55號
- 原告
- 許梅英
- 被告
- 誌毅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東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9萬元本息,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734號裁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86,293元,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4年8月29日送達於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足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