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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姜晴文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年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賴玉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年輝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以114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同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之地址(親收),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承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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