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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2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王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風、「阿奇熱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國風等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後,復於114年10月3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5萬元,並稱「先調解再提告皆可」,惟仍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114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已於114年11月16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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