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233號
- 原告
- 王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風、「阿奇熱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國風等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後,復於114年10月3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5萬元,並稱「先調解再提告皆可」,惟仍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114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原告已於114年11月16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