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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王月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王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風、「阿奇熱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國風等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於收受該項裁定後,復於114年10月3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變更請求金額為15萬元,並稱「先調 解再提告皆可」,惟仍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114年10月28日通知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 ,原告已於114年11月16日收受前項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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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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