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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
    陳正林、吳昭毅、吳金燕

  • 原告
    唐肇澧
  • 被告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唐肇澧 被 告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林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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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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