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陳正林、吳昭毅、吳金燕
- 原告唐肇澧
- 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唐肇澧 被 告 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林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資料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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