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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3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蔡學治
被告
李旻謙即鐵騎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萬9,416元,及如請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變更聲明如後,核屬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與原告簽定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下稱系爭契約),向原告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為5年,得一次或分次動用,還款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每月為1期,平均攤付本息,並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目前為年息2.295%)計息;並約定倘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除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自到期日起,就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目前為年息6.81%)為遲延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隨同利率機動調整,且本金自到期日起及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1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目前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依系爭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利率資料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4年度基簡字第327號      編號 請求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民國)  備註 1 7,155元 2.29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編號1、3共用同一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付30萬元)   6.81%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799元 2.295%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編號2、4共用同一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付20萬元)   6.81%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3萬6,025元 2.29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 自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編號1、3共用同一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付30萬元)   6.81%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萬1,167元 2.295%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24日止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編號2、4共用同一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撥付20萬元)   6.81%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3萬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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