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
- 原告
- 張庭華
- 訴訟代理人
- 邱樹裕律師
- 被告
- 張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12萬2,200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萬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