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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4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張庭華
訴訟代理人
邱樹裕律師
被告
張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新臺幣12萬2,200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萬2,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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