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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0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勤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宸沅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告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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