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鄧宸沅、唐肇澧
- 原告勤祥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00號 原 告 勤祥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宸沅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盛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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