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李佳俊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引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6,300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1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4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