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梅淑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李佳俊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引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所為114年度基簡字第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6,300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516,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44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