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黃梅淑
- 法定代理人柯炳成
- 被告樂緹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樂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114年度基簡字第8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5,507元本息,故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為465,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46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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