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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陳宗平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法人陳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83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偉僑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宗平 被 告 陳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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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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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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