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6 分鐘讀完 全文 15,5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9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張逸群

原告
張敏淑
被告
丁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4,89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23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25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4,8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3頁)。嗣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30萬2,937元,並減縮遲延利息自114年9月20日到院之陳報狀(下稱系爭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㈠第543頁),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112年6月4日15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行經基隆市○○區○○○路000號前(下稱系爭地點)之際,因違規在系爭地點之人行道上行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致撞擊步行至系爭地點停等紅燈之原告(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因此受有肋骨與腰髖部挫傷、左側胸壁、膝部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下合稱系爭傷害)。

㈡承前,原告因系爭事故需支出醫療費用合計8萬9,130元,另原告因系爭傷害致行動不便,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9月止有搭乘計程車以就醫、工作之必要,倘以單趟車資105元計算,合計受有支出交通費用損失10萬6,050元。再者,原告因系爭傷害所致,於112年10月間有15日無法工作,此期間受有工作收入損失合計3萬7,757元(計算式:原告當月薪資7萬5,514元÷30×15=3萬7,757元),又原告因系爭傷害受有精神上痛苦,亦應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7萬元。據上,原告因系爭事故合計受有30萬2,937元之損害,迄未獲償,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2,937元,及自114年9月20日到院之陳報狀繕本(下稱系爭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不得在人行道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且屬保護他人之法律。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肇事車輛撞擊行走在系爭地點人行道上之原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7紙、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下稱部立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聖康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7-23頁、第31頁、第109-113頁、第477頁),並有基隆市警察局114年7月28日基警交字第1140034396號函檢送之系爭事故處理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事故現場照片,見本院卷㈠第59-82頁)在卷可稽,且被告未到庭亦未以書狀對原告前開主張加以爭執,是本院斟酌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⒉酌以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自陳:「伊當時騎車從光二路騎上7-11側人行道要停車,伊騎上人行道後停下來看哪邊可以停,伊原本倒退要停在光二路側花圃牆邊,但伊怕被開單且伊看到7-11那有機車停車格,伊想騎下去停車格停車,伊一起步伊車頭就突然碰到對方行人」等語,有前揭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67頁),且查無系爭事故發生時被告有何不能注意之情事,顯見被告本應注意遵守道安規則第99條第1項第6款,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駛肇事車輛之規定,且應注意車前行人動態,詎其疏於注意,而碰撞行走在人行道上之原告,肇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是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且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與被告前揭過失行為確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

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查被告應就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茲就原告前揭各項請求金額得否准許,分別審酌如次:

⒈醫療費用部分:

⑴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因此支出醫療費用8萬9,13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部立基隆醫院醫療費用收據及門診繳費證明書各1紙、基隆長庚醫院費用收據176紙、聖康中醫診所收據8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㈠第97-99頁、第117-189頁、第193-271頁、第275-369頁、第373-第423頁、第427-475頁、第479-493頁;明細詳如附表所示)。而關於上開醫療費用支出之必要性,經本院函詢各該醫事機構,據部立基隆醫院以114年10月28日基醫醫行字第1140009092號函復略以:原告於112年6月4日就診是醫治其因112年6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之必要醫療行為(見本院卷㈠第575頁);據聖康中醫診所以114年11月4日到院之書狀函覆略以:原告係因112年6月4日車禍後左胸及下背部疼痛而接受針灸及藥膏敷貼治療(見本院卷㈠第589頁),足認原告前往部立基隆醫院及聖康中醫診所就醫,均屬治療系爭傷害所必須,是原告至上開醫事機構就醫之醫療費用(含證明其傷勢所需之證明書費用),均為其治療系爭傷害及伸張個人權利之必要支出;兼之被告未曾對原告上開請求加以爭執,是其請求被告如數賠償,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⑵又原告前往基隆長庚醫院就醫之必要性,據該院以114年11月19日長庚院基字第1141050244號函復略以:原告112年6月6日起至該院中醫科門診就診,其主訴為左側肋骨處疼痛,轉身與肩上舉顯呼吸與咳嗽症狀加重,醫師評估應與112年6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之傷勢有關;原告112年9月13日至該院復健科門診,建議轉急診治療,急診時主訴為背痛延伸至胸部,因原告112年6月4日並未於該院急診就診,急診醫師無法確定9月13日就診情形是否與112年6月4日發生交通事故傷勢相關聯,另原告112年9月15日、9月22日至該院胸腔內科門診原因為左胸疼痛,可能與急診疼痛有關(見本院卷㈡第13頁)。稽諸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在到場處理員警前陳稱其受肇事車輛撞擊而站不穩,再撞到旁邊石墩,造成左腳、胸口等處受傷(見本院卷㈠第71頁所附原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益見系爭事故確實致原告胸部受有外傷,是原告主張其因此需長期持續前往基隆長庚醫院接受中醫治療,甚符事理,相關費用(含證明其傷勢所需之證明書費用)核屬治療系爭傷害及伸張個人權利之必要支出;兼之被告未曾對原告上開請求加以爭執,是其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據上,本件依原告自行提出之醫療費用單據加以計算,原告因系爭事故合計支出之醫療費用金額為6萬6,320元(按: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自付之醫療費用,見本院卷㈠第654頁),是其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因未據原告提出事證供佐,即屬無據,礙難准許。

⒉交通費用部分:

⑴查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系爭傷害而行動不便,自112年6月起至114年9月止有搭乘計程車以就醫、工作必要,倘以單趟105元之車資計算,其因此支出交通費用10萬6,050元等情,固據提出駕駛林秋風開立之無菸計程車專用收據29紙(下合稱系爭收據)為憑(見本院卷㈠第499-517頁)。衡以前開收據內容,其上日期、車資欄位為按月記載,顯與一般計程車乘客乘車後逐次索取車資收據之情形有別,原告復自陳:其是請認識的計程車司機用包月方式包車載其通勤上班、看診,其之前有拿過感熱紙列印之收據,但時間已久,無法辨識,所以才用此方式補開收據等語(見本院卷㈠第544頁、第655頁),是原告因系爭傷害支出交通費用之實際情形,即有疑問。此據林秋風到庭證述略以:伊是職業計程車司機,工作約2、30年,伊開車駕駛範圍是在臺北、基隆一帶,兩邊都有跑;約2、3年前原告有一段時間常搭伊的車,因為原告很常搭車所以伊無法特定具體的乘車時間;收據都是電子式的,也就是用感應紙列印;原告提出的系爭收據確實是伊提供,因熱感應紙的收據一段時間就變模糊,所以伊用紙本來替代;收據是伊簽名的,但其他部分是由原告自行填寫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1-262頁),參以原告自承:林秋風所述均實在(見本院卷㈡第262頁),足認系爭收據上記載之乘車日期、金額,均為原告自行填寫,尚難以此認定原告實際支出之交通費用金額。此外,原告復未就其因系爭事故實際支出交通費用10萬6,050元之利己事實加以舉證,是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故受有支出交通費用總額10萬6,050元之損害,即屬不能證明。

⑵承前,本院斟酌原告雖不能證明其有實際支出交通費用達10萬6,050元之事實,然其確因系爭事故需於附表所示日期前往附表所示各醫事機構接受治療,已如前述,原告自有因此支出計程車資之必要。又原告自其住處前往上開醫事機構之單趟車資,均未低於單趟105元之數額,亦有大都會車隊計程車資網頁試算結果3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267-272頁),是認原告以單趟105元為基準,請求被告賠償其於附表所示日期前往就醫之來回計程車資合計3萬8,6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⒊工作收入損失部分:按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無損害即無賠償之可言。查原告雖主張其因系爭傷害所致,於112年10月間有15日無法工作,受有薪資損失3萬7,757元云云。惟原告於系爭事故發生後並未因請假遭扣薪,且未受有薪資收入減少之損害等情,此有原告退休前任職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基隆營運處以114年11月3日基人發字第1140000072號函檢送之原告薪資清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595-621頁、第637頁),是原告顯未因系爭事故受有任何工作收入之損害,依上說明,其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失,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至原告雖主張:其因母喪依公司規定及績效考核只能先請喪假云云。惟其未就上開利己事實加以舉證,所述自無從採據。

⒋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查原告因被告前揭過失侵權行為受有系爭傷害,且因此有長期復健需求,堪認原告因系爭事故應受有相當程度之精神上痛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而原告為高中畢業、退休前在中華電信任職,業據其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655頁),並有本件個資卷所附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112、113年度財產、所得清單可參。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系爭事故發生情節,並考量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體傷嚴重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賠償慰撫金,以4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過高,則無理由。

⒌從而,本件原告依法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合計為14萬4,960元(計算式:醫療費用6萬6,320元+交通費用3萬8,640元+精神慰撫金4萬元=14萬4,960元)。

㈢按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第32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事故發生後,原告於事發後已向保險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產險)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金5萬0,070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通知賠款簡訊截圖、富邦產險以114年12月11日富保業字第1140004241號函檢送之申請理賠資料等件存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657頁,本院卷㈡第35-238頁),且依前開理賠資料所示,本件肇事車輛係由訴外人彭國誠以親友身分提供予被告使用,是被告即為肇事車輛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被保險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自應扣除該筆保險金。從而,原告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9萬4,890元(計算式:14萬4,960元-5萬0,070元=9萬4,890元)。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未約定利率,自應以被告受催告時起,始負以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系爭陳報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4年10月16日起(見本院卷㈠第535頁公示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為系爭事故之侵權行為人,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駁,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230元,此外查無其他費用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4,230元,而依兩造勝敗比例,由被告負擔1,32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原告就診或復健之醫院 編號 收費/就診日期(民國) 就診科別 金額 (新臺幣)  交通費用 卷證出處 (本院卷㈠) 有無請領強制險 部立基隆醫院 1 112年6月4日 急診外科 690元 210元 第99頁 有 基隆長庚醫院 1 112年6月6日 中醫針傷組 1,610元 210元 第117頁 有  2 112年6月9日 中醫針傷組 705元 210元 第119頁 有  3 112年6月1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21頁 有  4 112年6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905元 210元 第123頁 有  5 112年6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295元 210元 第125頁 有  6 112年6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1024元 210元 第127頁 有  7 112年6月30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29頁 有  8 112年7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379元 210元 第131頁 有  9 112年7月7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33頁 有  10 112年7月11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35頁 有  11 112年7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37頁 有  12 112年7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979元 210元 第139頁 有  13 112年7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41頁 有  14 112年7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43頁 有  15 112年8月1日 中醫針傷組 939元 210元 第145頁 有  16 112年8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47頁 有  17 112年8月11日 中醫針傷組 979元 210元 第149頁 有  18 112年8月15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51頁 有  19 112年8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53頁 有  20 112年8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590元 210元 第155頁 有  21 112年8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57頁 有  22 112年8月29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59頁 有  23 112年9月1日 中醫針傷組 939元 210元 第161頁 有  24 112年9月5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63頁 有  25 112年9月8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65頁 有  26 112年9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990元 210元 第167頁 有  27 112年9月15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69頁 有  28 112年9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963元 210元 第171頁 有  29 112年9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173頁 有  30 112年9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630元 210元 第175頁 有  31 112年10月3日 中醫針傷組 1876元 210元 第177頁 有  32 112年10月1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79頁 有  33 112年10月17日 中醫針傷組 1596元 210元 第181頁 有  34 112年10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183頁 有  35 112年10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85頁 有  36 112年10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477元 210元 第187頁 有  37 112年10月31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89頁 有  38 112年11月3日 中醫針傷組 1876元 210元 第193頁 有  39 112年11月7日 中醫針傷組 630元 210元 第195頁 有  40 112年11月10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97頁 有  41 112年11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199頁 有  42 112年11月17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201頁 有  43 112年11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2283元 210元 第203頁 有  44 112年11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05頁 有  45 112年11月28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07頁 有  46 112年12月1日 中醫針傷組 730元 210元 第209頁 有  47 112年12月5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11頁 有  48 112年12月8日 中醫針傷組 2047元 210元 第213頁 有  49 112年12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477元 210元 第215頁 有  50 112年12月15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217頁 有  51 112年12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630元 210元 第219頁 有  52 112年12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11頁 有  53 112年12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23頁 有  54 112年12月29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25頁 有  55 113年1月5日 中醫針傷組 2386元 210元 第227頁 有  56 113年1月9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29頁 有  57 113年1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31頁 有  58 113年1月16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33頁 有  59 113年1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235頁 有  60 113年1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37頁 有  61 113年1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3476元 210元 第239頁 有  62 113年1月30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41頁 有  63 113年2月2日 中醫針傷組 477元 210元 第243頁 有  64 113年2月6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245頁 有  65 113年2月16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47頁 有  66 113年2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49頁 有  67 113年2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51頁 有  68 113年2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53頁 有  69 113年3月1日 中醫針傷組 630元 210元 第255頁 有  70 113年3月5日 中醫針傷組 1500元 210元 第259頁 有  71 113年3月8日 中醫針傷組 350元 210元 第261頁 有  72 113年3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63頁 有  73 113年3月15日 中醫針傷組 1579元 210元 第257頁 有  74 113年3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65頁 有  75 113年3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67頁 有  76 113年3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2210元 210元 第269頁 有  77 113年3月29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71頁 有  78 113年4月2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75頁 有  79 113年4月9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77頁 有  80 113年4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1579元 210元 第279頁 有  81 113年4月16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281頁 有  82 113年4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83頁 有  83 113年4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514元 210元 第285頁 有  84 113年4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1199元 210元 第287頁 有  85 113年4月30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289頁 有  86 113年5月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291頁 有  87 113年5月10日 中醫針傷組 1149元 210元 第293頁 有  88 113年5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295頁 有  89 113年5月17日 中醫針傷組 464元 210元 第297頁 有  90 113年5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299頁 有  91 113年5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1199元 210元 第301頁 有  92 113年5月2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03頁 有  93 113年5月3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05頁 有  94 113年6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07頁 有  95 113年6月7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09頁 有  96 113年6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11頁 有  97 113年6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13頁 有  98 113年6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15頁 有  99 113年6月2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17頁 有  100 113年7月2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19頁 有  101 113年7月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21頁 有  102 113年7月9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23頁 有  103 113年7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325頁 有  104 113年7月16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27頁 有  105 113年7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29頁 有  106 113年7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31頁 有  107 113年7月30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33頁 有  108 113年8月2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35頁 有  109 113年8月6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37頁 有  110 113年8月9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39頁 有  111 113年8月13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41頁 有  112 113年8月16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43頁 有  113 113年8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45頁 有  114 113年8月23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47頁 有  115 113年8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49頁 有  116 113年8月30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51頁 有  117 113年9月3日 中醫針傷組 240元 210元 第353頁 有  118 113年9月6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55頁 有  119 113年9月10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57頁 有  120 113年9月13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59頁 有  121 113年9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61頁 有  122 113年9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63頁 有  123 113年9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300元 210元 第365頁 有  124 113年10月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67頁 有  125 113年10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69頁 有  126 113年10月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73頁 有  127 113年10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75頁 有  128 113年10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77頁 有  129 113年10月29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79頁 有  130 113年11月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81頁 有  131 113年11月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83頁 有  132 113年11月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85頁 有  133 113年11月12日 中醫針傷組 190元 210元 第387頁 有  134 113年11月19日 中醫針傷組 140元 210元 第389頁 有  135 113年11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91頁 有  136 113年11月26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393頁 有  137 113年12月6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395頁 有  138 113年12月10日 中醫針傷組 439元 210元 第397頁 有  139 113年12月1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399頁 有  140 113年12月1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01頁 有  141 113年12月20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03頁 有  142 113年12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05頁 有  143 113年12月2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07頁 有  144 113年12月3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09頁 有  145 114年1月3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411頁 有  146 114年1月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13頁 有  147 114年1月10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15頁 有  148 114年1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17頁 有  149 114年1月1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19頁 有  150 114年1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21頁 有  151 114年1月24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423頁 有  152 114年2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27頁 有  153 114年2月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29頁 有  154 114年2月11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31頁 有  155 114年2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33頁 有  156 114年2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35頁 有  157 114年2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437頁 有  158 114年2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39頁 有  159 114年3月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41頁 有  160 114年3月7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43頁 有  161 114年3月1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45頁 有  162 114年3月14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47頁 有  163 114年3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250元 210元 第449頁 有  164 114年3月21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51頁 有  165 114年3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53頁 有  166 114年3月2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55頁 有  167 114年4月1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57頁 有  168 114年4月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59頁 有  169 114年4月11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461頁 有  170 114年4月1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63頁 有  171 114年4月18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65頁 有  172 114年4月22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67頁 有  173 114年4月25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69頁 有  174 114年4月29日 中醫針傷組 100元 210元 第471頁 有  175 114年5月2日 中醫針傷組 150元 210元 第473頁 有  176 114年5月6日 中醫針傷組 200元 210元 第475頁 有 聖康中醫診所 1 112年6月19日  150元 210元 第479頁 有  2 112年7月3日  150元 210元 第481頁 有  3 112年7月10日  150元 210元 第483頁 有  4 112年7月17日  150元 210元 第485頁 有  5 112年7月24日  150元 210元 第487頁 有  6 112年7月26日  150元 210元 第489頁 有  7 112年7月31日  150元 210元 第491頁 有  8 114年5月13日  100元 (診斷書費) 未實際就診故不計算交通費用 第493頁 有 合計    6萬6,320元 3萬8,640元   備考 富邦產險依據上開單據賠付原告之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理算金額為(見本院卷㈡第37頁): 一、交通費用部分:   接送費用2萬元; 二、醫療費用部分:   其他必要輔助器材200元、掛號費1萬9,120元、診斷證明書費300元、部分負擔1萬0,450元; 故原告就上開醫療及交通費用損失未獲前開保險金填補部分,仍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