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98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儒
- 被告
- 黃光列即晟鑫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亦庭法 官 周裕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基簡字第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亦庭法 官 周裕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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