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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何怡穎

  • 當事人
    王惠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4號 原 告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阿猜、王再發遺產,惟依原告所提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吳阿猜並無遺產,是依如附表所示之王再發遺產,其中編號1至3部分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附表編號4至10部分依114年11月21日成交價計算,以上合計價額為6,161,471元,原告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40,368元(計算式:6,161,471元×1/4=1,540,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被繼承人王再發之遺產 編號 地號/發行公司 面積(平方公尺)/股數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每股交易金額 公告土地/換算現值 1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34 1/2 76,800元 1,305,600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 2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4 76,800元 2,150,400元 3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54 1/2 76,800元 2,073,600元 4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公司 70 全部 15.9元 1,113元 5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0,000 全部 股金以每股1元計 10,000元 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3,070 全部 51元 156,570元 7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070 全部 未公開發行,以每股10元計 10,700元 8 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全部 25.4 254,000元 9 神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20 全部 85.9 199,288元 10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20 全部 未公開發行,以每股10元計 200元 現值合計 6,161,4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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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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