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何怡穎

原告
王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而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吳阿猜、王再發遺產,惟依原告所提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吳阿猜並無遺產,是依如附表所示之王再發遺產,其中編號1至3部分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附表編號4至10部分依114年11月21日成交價計算,以上合計價額為6,161,471元,原告應繼分為4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40,368元(計算式:6,161,471元×1/4=1,540,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附表:被繼承人王再發之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地號/發行公司 面積(平方公尺)/股數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每股交易金額 公告土地/換算現值 1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34 1/2 76,800元 1,305,600元(元以四捨五入,下同) 2 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112 1/4 76,800元 2,150,400元 3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54 1/2 76,800元 2,073,600元 4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公司 70 全部 15.9元 1,113元 5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10,000 全部 股金以每股1元計 10,000元 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3,070 全部 51元 156,570元 7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1,070 全部 未公開發行,以每股10元計 10,700元 8 永崴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全部 25.4 254,000元 9 神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20 全部 85.9 199,288元 10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20 全部 未公開發行,以每股10元計 200元 現值合計     6,161,471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