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9號
- 原告
-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隆聖國民小學、王春奎、張景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4,341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42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建字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隆聖國民小學、王春奎、張景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84,341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423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