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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鼎邦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嘉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隆聖國民小學、王春奎、張景昀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基隆市隆聖國民小學、王春奎、張景昀給付新臺幣(下同)1,184,341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乃於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建字第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4年4月30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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