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曹庭毓黃梅淑姚貴美

再抗告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相對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提出,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提出前開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抗告人,惟再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