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蔡欣哲
- 當事人阮黎玲即NGUYEN LE LINH、偉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阮黎玲即NGUYEN LE LINH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偉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該基金會委任狀、該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且依聲請人所訴事實,非顯無理由,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白豐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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