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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陳湘琳

  • 原告
    邱顯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顯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杰林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4年度 勞補字第1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 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 意旨可資參照。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並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要旨可供參照。 二、聲請人陳稱其無穩定收入,名下亦無財產,且積欠許多債務,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所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能說明聲請人之112年所得情形及名下沒有應辦理登記之財產, 至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存證信函、債權人明細、車貸催繳簡訊等資料,僅能說明聲請人積欠許多債務,目前尚未清償,均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其他證據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及技能,致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請人聲請准予暫緩或分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因勞動事件法及民事訴訟法均無當事人得以暫緩或分期繳納裁判費之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本院無從辦理,一併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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