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陳湘琳
- 原告辜虹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辜虹雪 即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辜虹雪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 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前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聲請人無力負擔元大銀行提供年利率4.58%、一次還款新臺幣(下同)138萬4,782元之還款方案 ,而未能達成協議,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陳稱其目前在冠億工程行擔任臨時工,每月薪資約1萬 8,000元至2萬元,名下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約139萬元、金融 機構存款共658元、機車1輛(113年7月出廠)及汽車1部(89年出廠,於95年12月1日辦理遺失)等財產,經以書面向元大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元大銀行提供年利率4.58%、 一次還款新臺幣(下同)138萬4,782元之還款方案,而未能達成協議等情,已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薪資證明書、苗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等件為憑,核屬相符,堪信為真正。 ㈡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300元,以聲請人居住於基隆市,未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14年度臺灣省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之1.2倍即1萬8,618元,應認 聲請人每月最多僅能清償1,700元(計算式:2萬元-1萬8,300 元=1,700元),每年最多可以清償2萬0,400元(計算式:1,7 00元×12=2萬0,400元)。 ㈢本院審酌聲請人係00年0月生,現年45歲,名下雖有存款共65 8元、機車1輛及上開保險契約經計算之解約金約139萬元, 惟根據債權人清冊、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聲請人積欠元大銀行等6名債權人債務達447萬9,427元,上開財產經變現換價 抵充前開債務後,債務餘額仍有308萬餘元,即使不論迄今 仍不斷衍生累增之利息或違約金,以聲請人每年僅能清償債務2萬0,400元,至少猶須清償151年(計算式:308萬元÷2萬0,400元=151,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位),顯然無法於有生之年達成,是以綜合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情形,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俾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依其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因無法與全體債權人成立前置協商,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聲 請清算,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五、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儀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