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7 日
  • 法官
    周裕暐張逸群王翠芬

  • 當事人
    周雅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周雅芬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佑地產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0號第二審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提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本件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2,794元。倘其中任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 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 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 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徵收裁判費。此均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末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上訴程序準用之,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仍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提 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計算式:8萬元+(4萬元×70)=28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2,794元,且上訴人未 依首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均為上訴程式之欠缺。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後7日內,向 本院補提符合首揭法定程式要件之委任狀,並補繳本件第三審裁判費,倘其中任一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叙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