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2號
- 原告
-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全 通訊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安 通訊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鄭嵂元 通訊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劉蕙瑄 通訊址同上
- 被告
- 超讚工程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黃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讚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