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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許麗香

上列原告與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依法有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請求被告賠償金額,請依法為明確金額之聲明後,並依法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補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本件訴訟由本院管轄之依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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