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黃坤鍵
- 原告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幼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被 告 楊幼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具狀聲請本院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85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83,2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本件係於113年12月5日收狀繫屬,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沈秉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