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暉日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壽仁
- 被告
- 美得泰先進醫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469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5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469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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