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2號
- 原告
- 環球認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清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5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