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8號
- 原告
- 江金龍
- 被告
- 星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慕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7,7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理由欄」三、所載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7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理由欄」四、所載關於「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7,74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