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 原告
- 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宛芷
- 被告
-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