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高偉文
- 當事人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新北市立黃金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林文中 被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29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5,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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