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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曹庭毓

原告
禾月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崎珍食品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26,21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應為526,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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