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6號
- 原告
- 豪藝國際藝術品修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0,510元(計算式:12萬元+起訴前1日之利息510元=12萬0,5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