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 原告
-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秋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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