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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程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秋
訴訟代理人
陳姵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富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萬7,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8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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