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姚貴美
- 原告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1號 原 告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鼎企業社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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