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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彥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9,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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