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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許紋綺
訴訟代理人
阮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120元及自訴訟繫屬前一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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