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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王月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風、阿奇熱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佰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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