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姚貴美
- 原告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冶舍室內設計工作室即邱信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燒肉頭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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