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王慧惠
- 原告邱淑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松均律師 吳季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基公司)、北基公司之加油站員工(起訴狀暫未列載該員工姓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61,9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5,01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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