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 原告
- 榮華
- 被告
- 王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37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