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吳永智、陳宜湖
- 原告啟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南方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啟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智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被 告 南方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湖 上列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新北市瑞芳區傑魚段591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面積約10平 方公尺),未據繳納裁判費,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6,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原告主張之面積計算應為16萬6,000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1萬6,600元=16萬6,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俟將來確定被告占用面積後,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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